市级各有关部门、各参保单位、各县(市、区)劳动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嘉兴市劳动保障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嘉兴港区劳动保障人事局:
为实施好《嘉兴市贯彻〈浙江省生育保险暂行规定〉实施办法》(嘉政发[2006]9号),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是指以个体经济组织(单位)参加养老保险并缴费的人员。
二、 企事业单位职工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同时参加生育保险,女职工生育津贴以本人生产或者流产上月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为基数计发。具体计发公式为:生育津贴=上月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生产(流产)上月日历天数×产假享受总天数
公务员(包括参、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计发生育津贴的本人平均工资按照国家、省、市规定的应发工资的各组成项目合计计算(除缴公积金及住房补贴项目),并须由申领人提供所在单位或市(区)财政支付(核算)中心出具的有效证明。
三、 生育医疗费用含产前检查费用。
生育医疗费用补偿标准中“早期妊娠”是指妊娠3个月以下、“中期妊娠”是指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
四、 申请生育保险待遇时,除规定材料外,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 生育女职工本人身份证复印件(须与原件一致,下同)一份;
2、 受委托代为申领的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 医疗机构出具的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生育医疗证明复印件一份;
4、 医疗机构出具的原始病历、出院小结、医疗费用原始发票、费用清单及复印件各一份;
5、 社保经办机构所需其他材料。
五、 机关、事业单位从2006年1月1日起按月足额向地方税务部门缴纳生育保险费,2006年7月1日按嘉政发[2006]9号文件享受生育保险待遇;2006年6月30日前发生的生育费用,仍由原渠道按原标准支付。
嘉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00六年三月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