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嘉兴市生育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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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嘉兴市生育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11-04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市社保事务中心字号:[ ]


嘉人社发〔2015166

 

关于调整嘉兴市生育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社保局、财政局、地税局,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嘉兴港区人力社保局、财政局:

    为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提高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保障水平,降低用人单位负担,根据《社会保险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关于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进一步改善民生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916号)、《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通知的意见》(浙人社发〔201597号)和《嘉兴市贯彻浙江省生育保险暂行规定实施办法》(嘉政发〔20069号)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我市生育保险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调整生育保险缴费比例

    根据浙人社发〔20159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生育保险基金运行的实际情况,自2015101起,将市本级生育保险缴费比例从原0.8%调整为0.5%

    各县(市)要根据上一年基金收支和结余情况,统筹调整生育保险缴费比例工作。对于生育保险基金结余超过9个月待遇支付额的统筹地区,应将生育保险基金费率调整到0.5%以内;基金累计结余低于3个月支付额度的,要制定预警方案,并向县(市)政府和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报告,同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基金收支平衡,确保参保职工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二、调整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

    将职工享受生育保险的条件由原连续缴费满6个月,调整为连续缴费满12个月。

    职工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时,所在用人单位已为职工履行连续缴费义务满12个月的,可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连续缴费期的计算自用人单位为其职工办理参保登记手续之月起开始,至职工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之月为止。

    本规定自2016111起实施。

三、调整生育津贴计发标准

(一)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育或早产的,享受98天的生育津贴。女职工生育时遇难产实施剖宫产、采用产钳助产、胎头吸引术、臀位牵引术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   

(二)妊娠4个月(含4个月)以上流产或者子宫外怀孕的,享受42天的生育津贴。

    (三)妊娠4个月以下流产或者子宫外怀孕的,享受15天的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天×可享受产假天数计发。

四、调整生育(计划生育)医疗费用补偿标准

(一)生育医疗费用定额补偿标准调整为:

1、门诊人工流产术(含药物流产)400元;

2、住院人工流产术1500元;

3、住院引产2500元;

4、正常阴道分娩3000元;

5、手术助产(产钳助产、胎头吸引术、臀位牵引术)3500元;

6、剖宫产5000元;

7、宫外怀孕手术5000元。

(二)职工施行计划生育手术中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补偿标准调整为:

1、放置节育环400元;

2、取出节育环400元;

3、取残环嵌顿环500元;

4、开腹取环或经宫腔镜取环术3000元;

5、皮下埋植剂放置术500

6、皮下埋植剂取出术500

7、输卵管结扎术1000元;

8、输卵管吻合术5000元;

9、输精管结扎术800元;

10、输精管吻合术4000元。

参保职工施行本款第(一)项手术时,同时施行本款第(二)项手术的,其第(二)项手术费用按标准的50%予以补偿。

五、扩大生育保险支付范围

将参保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时,用人单位已为职工参加生育保险并连续缴费达到规定月份,且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可按本通知第四款第(一)项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参保职工未就业配偶已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医疗费用报销的,差额享受本通知规定的职工未就业配偶的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六、其他

(一)本通知未涉及的职工生育保险政策,仍按《嘉兴市贯彻浙江省生育保险暂行规定实施办法》(嘉政发〔20069号)及有关配套政策等相关文件执行。

(二)市本级按本通知执行。各县(市)可按本通知精神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三)除特别规定以外,本通知自2015111日起执行。

 

 嘉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嘉 兴 市 财 政 局、 嘉兴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10月29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市政府办公室,市卫计委、市社保事务局。

 

 

嘉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51029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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