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生育保险政策调整四大亮点

此页面上的内容需要较新版本的 Adobe Flash Player。

当前位置: 首页
>>政策法规 >>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
我市生育保险政策调整四大亮点

发布日期:2015-11-06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市社保事务中心字号:[ ]


为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提高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保障水平,降低用人单位负担,日前我市出台了《关于调整嘉兴市生育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嘉人社发【2015166号),从2015111日起开始执行,此通知最大变化在于四点:

一、    降低了生育保险缴费比例

根据浙人社发【20159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生育保险基金运行的实际情况,自2015101日起,将市本级生育保险缴费比例从原0.8%调整为0.5%

二、    调整了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条件

将职工享受生育保险的条件由原连续缴费满6个月,调整为连续缴费满12个月。考虑到政策的延续性和缓冲期,连续缴费月份的调整,自2016111日起实施。

三、    提高了生育保险待遇补偿标准

1、调整生育津贴计发标准

正常生育享受98天的生育津贴,遇难产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妊娠4个月以上流产的,享受42天的生育津贴,4个月以下流产的,享受15天的生育津贴。此规定与国务院令第619号《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的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天数统一。

2、增加生育(计划生育)医疗费用补偿标准

《通知》规定生育医疗费用定额补偿标准调整,最明显的为正常生育医疗费定额补偿由原来的2000元增加到3000元,剖宫产医疗费4000元增加到5000元;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补偿标准调整,最明显的为女职工取放节育环手术医疗费定额补偿由原来的70元增加到400元。其他各项生育医疗费都有不同程度的增加。

四、    扩大了生育保险的支付范围

《通知》将参保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时,用人单位已为职工参加生育保险并连续缴费达到规定月份,且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