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关于
申报2018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职工个人
缴费工资基数的通知
嘉社保〔2018〕2号
市本级各参保单位:
根据《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嘉兴市本级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27号)和《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意见的通知》(嘉政发〔2014〕47号)精神,为确保基本养老保险费足额征缴,切实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现对参保单位申报2018年度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参保单位〔含南湖区、秀洲区、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嘉兴港区,下同〕职工以本人2017年度月平均工资(以下简称“缴费工资”)作为2018年度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基数。用人单位从2018年2月起在“嘉兴市社会保障网上服务系统”进行网上基数申报。未参加网上申报的单位需按《缴费工资申报名册》项目,如实填写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并加盖公章,到各镇(街道)社会事业服务中心(所)或市社保事务局参保登记管理处进行申报(《缴费工资申报名册》可登陆市社保事务局网站http://www.jxss.gov.cn自行下载文件附件)。
二、各参保单位须在4月25日前完成基数申报,未参加网上申报的单位须将《缴费工资申报名册》和申报软盘一并报送各镇(街道)社会事业服务中心(所)或市社保事务局参保登记管理处,同时附2017年度全年工资报表和地税部门的《嘉兴市社会保险费结算申报表》。
三、各参保单位应对申报的真实性负责。为切实维护职工的知情权,用人单位申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须经职工本人签字认可,并留存备查(留存备查样表见附表),同时将申报情况公布或告知本人。凡经查实少报、瞒报、虚报的,将按《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2017年度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公布后,市社保事务局将从2018年5月起按规定调整参保单位职工的缴费基数,并统一启用新基数。对未按规定申报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110%确定应当缴纳数额。
附件:1. 缴费工资申报名册
2. 缴费基数确认情况汇总表
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
2018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