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等4部门关于调整部分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浙人社发〔2017〕107号
各市、县(市、区)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民政局,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省直各单位:
为保障部分精减退职人员的基本生活,使他们的生活水平随着经济发展而相应提高,经省政府同意,现决定适当调整部分精减退职人员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原按《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解决部分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1〕223号)规定享受生活困难补助的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50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550元。
二、所需经费按原经费开支渠道列支。
三、本次调整部分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四、各地各单位要认真做好人员的核实工作,确保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按时足额发放。既要保证符合条件的精减退职人员能及时享受到生活补助,又要杜绝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冒领以及重复领取生活困难补助费的现象发生。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 江 省 财 政 厅 浙 江 省 民 政 厅
2017年9月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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