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生育保险待遇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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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生育保险待遇须知

发布日期:2018-06-19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市社保事务中心字号:[ ]


按照嘉政发[2006]9号和嘉人社发[2015]166号文件规定,申报生育保险待遇时必须同时具备:参加生育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连续12个月;符合法定条件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避孕节育和复通手术,并在产后或术后及时向社保机构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在申报生育保险待遇时需提供下列材料:

1)填报《嘉兴市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并加盖公章,正确填写单位账号和开户银行;

2)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出具的生育证明或生殖健康证(原件和复印件),或者批准实施计划生育、流产、引产、节育和复通手术证明(原件);

3)医疗机构的婴儿出生证(原件和复印件)、死亡或流产证明、原始病历、医疗费用原始发票原件和出院小结,难产的须提供费用清单一份;

5)公务员(包括参、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须提供单位上月缴纳生育保险费凭证(复印件一份);

6)公务员(包括参、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须提供所在单位或市(区)财政支付(核算)中心出具的本单位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证明(原件);

7)男职工参保其配偶未就业符合条件的,除上述资料外,另需提供其配偶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及未就业配偶承诺书;

8)如有必要须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9)每月20日前申报的,款项在次月中下旬划入单位帐户,到帐后可到社保局生育保险窗口领取回单,并通知到职工本人。

 

     市社保局工伤生育处联系电话:82053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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