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2019年度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和市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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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2019年度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和市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3-22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市社保事务中心字号:[ ]


各县(市、区)人力社保局、财政局,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人力社保局、财政局,嘉兴港区人力社保局、财政分局,嘉兴市南湖区建设街道社会事业服务中心: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根据《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嘉政发〔2013〕93号)、《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14〕87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予以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

2019年度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含长期护理保险筹资部分)为1500元/人/年;其中个人缴费490元/人/年,各级财政补贴1010元/人/年。

2019年度嘉兴市本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各级财政补贴标准为省市财政补贴540元/人/年、区财政补贴290元/人/年、镇(街道)财政补贴180元/人/年;各县(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各级财政补贴标准由县(市)人民政府确定。

二、调整市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

(一)整合参保类型。2019年度整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账一和统账二两种类型,统称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二)统一缴费标准。2019年度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按在职职工人数,统一按缴费基数的6%缴纳;职工个人统一按缴费基数的2%缴纳;退休职工不再缴费

(三)统一待遇标准。2019年度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账户划入标准和门(急)诊(购药)、住院等医保待遇统一按原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账二标准执行。

(四)取消一次性移交医疗费用。2019年度取消《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14〕87号)第十六条规定的一次性移交医疗费用。

本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嘉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嘉兴市财政局

 

 

 

               2018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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