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各县(市、区)人力社保局、财政局,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嘉兴港区人力社保局、财政局: 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关于2018年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8〕91号)精神和《关于印发嘉兴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09〕111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嘉政办发〔2015〕9号)规定,结合嘉兴实际,经市政府同意,决定适当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并进一步完善制度执行中相关事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 从2018年1月1日起,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由每人每月165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85元。 二、统一养老金补贴标准 为进一步深化统筹城乡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从2018年1月1日起,对符合嘉政发〔2009〕111号文件发放养老金补贴的对象统一标准,具体如下: (一)按照嘉政发〔2009〕111号文件只享受基础养老金的人员,年满70周岁起,有地、无地居民养老金补贴标准统一为每人每月40元。 (二)2009年底前已按嘉政发〔2007〕71号文件规定参保或2010年及以后新参保人员,年满65周岁起,有地、无地居民养老金补贴标准统一为每人每月40元。 (三)参保人员年满90周岁起,有地、无地居民养老金补贴标准统一为每人每月100元。 高龄老人补贴对象及标准仍按嘉人社〔2012〕221号文件执行。 三、增设缴费标准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应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为进一步扩大基本养老保险户籍人员法定参保率,从2018年10月1日起,参保人员可选择每年500元标准缴费,按每人每年30元给予缴费补贴,计入缴费补贴账户。对其中因中断缴费而补缴的,补缴年度不享受补贴。 本次调整及相关事项在全市范围内统一实施,各地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确保待遇足额发放到位、相关政策调整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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