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试行对所有大中专院校实习生和部分超龄就业人员纳入工伤保险范畴

此页面上的内容需要较新版本的 Adobe Flash Player。

当前位置: 首页
>>新闻动态 >>新闻动态
新闻动态
我市试行对所有大中专院校实习生和部分超龄就业人员纳入工伤保险范畴

发布日期:2019-05-20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市社保事务中心字号:[ ]


为应对我市对大中专学生实习期间的职业伤害风险和部分超龄就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诉求,根据《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和《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3部门关于试行职业技工等学校学生在实习期间和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在继续就业期间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规定,近期,我市人力社保部门会同财政、税务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全市统一试行大中专学生在实习期间和部分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在继续就业期间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嘉人社〔2019〕60号)。

学生实习期间参加工伤保险,目前在我省其他地市仅限于职业技校,因此,我市率先将全部大中专学生实习期间纳入工伤保险范畴,充分体现了我市对广大大中专学校学生来我市就业的迫切需求,以及对大中专学生实习期间的职业保护的重视。同时为了缓解目前我市经济发展需求和就业人员紧缺的矛盾,对部分未享受机关事业单位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且男性不满65周岁、女性不满60周岁的就业人员也纳入到工伤保险范畴。

该项政策还具体规定了其他具体操作办法:

1.基金筹集规定:实习生和超龄就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费,缴费基数按全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基数调整按省公布上述数据的次月,缴费费率按所在用人单位费率标准。实习生和超龄就业人员个人不缴费。

2.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规定:实习生和超龄就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发生工伤事故或职业病危害,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认定工伤和劳动能力鉴定。实习生以学期性实习为目的,但未单独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超龄就业人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继续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第二条规定。

3.待遇享受规定:实习生和超龄就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发生工伤事故或职业病危害被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五级至十级伤残人员待遇:已参保实习生、超龄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照规定标准分别计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保险关系同时终止。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