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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市八届人大三次会议第22号建议《关于加快推进嘉兴市公共场所母婴室建设的建议》的答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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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红艳、徐晓群代表: 你们在市八届人大三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加快推进嘉兴市公共场所母婴室建设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前期进展情况 为保障母婴权益,支持母乳喂养,满足群众对母婴设施的公共服务需求,积极营造生育友好的社会环境,我市近年来全面部署开展公共场所母婴设施建设工作,并取得了一定成效。 一是出台文件。根据省卫生计生委等15部门《关于加强母婴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浙卫发〔2017〕5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出台了《关于加强母婴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嘉市人口计生领〔2017〕3号),对母婴设施建设的范围、标准、时间进度等提出了具体要求。目前,全市8个县(市、区)均出台了实施方案。 二是加强摸底。为全面掌握应配置母婴设施的场所底数,了解母婴设施配置情况,对全市范围内的交通枢纽、商业中心、医院、旅游景区及游览娱乐等公共场所和用人单位母婴设施建设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包括已建和在建),全市应建母婴设施的公共场所有341家,截止2018年6月底,已建成239家,配置率达到71%。 三是制定清单。制定公共场所母婴设施建设三年(2018-2020年)清单,合理安排建设进度,确保2018年底全市公共场所母婴设施配置率达到80%以上,到2020年底所有应配置母婴设施的公共场所基本建成标准化的母婴设施。 四是部门协作。各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落实职责。宣传部门(文明办)将母婴设施建设及管理纳入城市精神文明建设。发改部门将母婴设施建设纳入公共服务体系规划。住建部门将母婴设施建设纳入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人力社保、卫生计生部门及总工会、妇联,加强《妇女权益保障法》、《母婴保健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等法规规章的贯彻落实,并按照各自管理职责负责用人单位母婴设施建设的监督检查。教育、商务、文化广电新闻出版、交通运输、旅游、体育等部门承担职能管理范围内母婴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工会组织按照母婴设施建设的规范要求继续推进“妈咪暖心小屋”的建设。 二、下一步工作重点 下一步我们将协同各相关部门按照《关于加强母婴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精神,落实好相关政策。 一是加强规范建设指导。要求设置统一名称标识、统一基本设施,设置醒目导向标志。新建母婴室按照标准要求,规范建设;已建母婴室对照标准,做好改造完善工作。 二是建立规范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母婴设施运行管理制度,明确相关人员职责,做好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母婴设施整洁卫生、功能正常,使母婴室成为孕期和哺乳期母亲安全、舒适、卫生的私密空间,增强群众的幸福感和获得感。 三是强化监督检查。联合相关部门,定期开展对母婴设施建设进度、使用情况进行督查,确保全市母婴设施建设的目标任务按时完成,确保已建成的母婴设施正常运行;开展“示范母婴室”评比活动,树立“示范母婴室”典型样板。 市卫生计生委 2018年11月7日
信息来源: 市卫生计生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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