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嘉兴国际商务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修订)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进一步完善环境应急预案体系,增强环境应急预案的科学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有效防范和及时处置各类突发环境事件,最大限度降低突发环境事件危害程度,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依据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1.2.1 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2015年01月0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2016.1.1起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防治法》(2016.11.7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6〕第57 号;
(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6)《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号,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7)《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2001年4月21日起施行;
(8)《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2013年10月25日;
(9)《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环境保护部令〔2011〕17号,2011年4月18日;
(10)《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24号;
(11)《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06年1月8日;
(12)《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14〕119号;
(13)《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2015环保部令第34号)
(14)《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环境损害评估推荐办法》(环办〔2014〕118号)
(15)《关于印发浙江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6〕117号),2016年9月22日;
(16)《浙江省环境污染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修正本)》,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21号第3次修正,2014年3月13日起施行;
(17)《浙江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导则》,浙江省环境保护厅,2015年4月1日实施。
(18)《浙江省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试行)》(浙环函〔2015〕193号)
(19)《浙江省环境安全隐患定期排查报告制度》(浙环执法发〔2017〕9号)
(20)《嘉兴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嘉政发〔2005〕95号)
(21)《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嘉政办发〔2017〕77号);
(22)《关于印发嘉兴市环境保护局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嘉环发〔2017〕52号)。
1.2.2 技术规范
(1) 《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10部门公告2015年 第5号,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2)《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单位版),安监管危化字[2004]43号,2004年4月8日施行;
(3)《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T169-2004),国家环保总局,2004年12月11日;
(4)《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 GB/T 29639-2013),2013年10月1日实施。
(5)《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9年12月1日实施;
(6)《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程》(GB11806-2004);
(7)《辐射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61-2001);
(8)《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
1.2.3 相关标准
(1)《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2)《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
(3)《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
(4)《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79);
(5)《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
(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7)《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
(8)《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
(9)《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
(10)《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11)《工业废水氮、磷污染物间接排放标准》(DB33/887-2013);
(12)《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
(13)《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14)《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
(15)《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
(16)《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GB/T3840-91);
(17)《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指导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嘉兴国际商务区区域内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适用于应对以下各类突发环境事件:
(1)发生一般(Ⅳ级)突发环境事件。
(2)船舶污染事件、农业污染事件、核设施及有关核活动发生的核事故所造成辐射污染事件的应对工作按照相关应急预案规定执行。大气重污染应对工作按照《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嘉兴国际商务区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修订)》(嘉开管办〔2017〕97号)执行。
(3)发生较大(Ⅲ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时,在全力控制事态发展的同时,按程序报请嘉兴市人民政府启动《嘉兴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健全机制。
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身心健康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切实加强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提高科学指挥能力和水平;充分依靠各级领导、专家和广大人民群众,发挥社会力量的基础性作用,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的有效机制。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我区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坚持属地为主,实行分级响应。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是处置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主体,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是处置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主体。
预防为主、常备不懈。
把事故防范作为主要工作任务,督促企业加强管理,做好生产设备及污染防治设施的维护保养和外排污染物的日常监测,做好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人员、技术、物质和设备的储备工作,加强应急队伍的培训演练。完善工作机制,运用信息化手段,提高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
依靠科学、及时果断。
处理突发环境事件,应当依靠科学,充分发挥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作用,积极采用先进的应急处置技术。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快速反应机制,保证预警、响应、处置等环节紧密衔接,依法及时采取一切有效措施,果断、准确处置。
加强监管,防微杜渐。
加强对企业特别是一些重点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增强企业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责任感,使企业不断强化自身管理,采取有效措施,保证生产设备及污染治理设施处在良好运行状态和外排污染物的达标排放,预防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
2应急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 组织体系
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嘉兴国际商务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体系由应急领导机构、日常管理机构、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和应急专家组等组成。
2.2 组织机构
2.2.1 应急领导机构
成立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嘉兴国际商务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区指挥部总指挥由区管委会分管副主任担任,副总指挥由区环保局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办公室、宣传文明局、发展改革局、经信商务局、财政局、社会发展局、建设交通局、安监局、综治办、环保局、商品交易产业园、马家浜食品小镇、公安分局、国土分局、消防大队、城南街道、嘉北街道、塘汇街道和长水街道等单位负责人组成。区指挥部主要职责为:
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决策部署。
组织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制度并监督其落实。
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系统的建设。
组织实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指挥和协调有关部门、其他组织和个人共同做好应急工作。
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家组、应急队伍的建设管理以及应急物资的储备保障等工作。
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在区指挥部的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本预案未规定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服从应急指挥小组的指挥,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开展相应工作。
2.2.2 日常管理机构
区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环保局,为区应急指挥部办事机构,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综合协调和日常管理。区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由区环保局局长兼任。区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为:
协调解决处置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的人员、设备、车辆、物资等;
统一协调,做好突发性污染事故应急处置的组织和技术准备;
参与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的调查;
建立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24小时协作联系制度,协调各成员单位的应急处置工作;
建立应急处置专家组,提供科学决策意见;
事故得到控制后,指导消除现场遗留危险物质等。
组织实施减轻污染危害措施,建立重点排污单位、重点污染防治设施、污染隐患预警技术档案;
及时向领导小组和管委会以及上级环保部门报告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处置的进展情况;
组织编制、修订和组织实施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和培训;
2.2.3 现场应急指挥机构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根据需要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下设7个工作组。
2.2.4 应急专家组
区环境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家组,聘请涉及应急管理、环境监测、危险化学品、生态环境保护、环境评估、防化、气象、卫生等专业的专家组成。应急专家组接受现场应急指挥部领导,参与指导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为现场应急指挥部决策提供技术支撑。
3 预防、预警及信息报告
3.1 监测和预防
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开展对区内(外)环境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常规环境监测数据的综合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包括对发生在区外有可能对我区造成环境影响事件信息的收集与传报;并加强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价管理,加强事件防范和处理处置的宣传教育。要有效地利用环保举报电话,尽快获得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信息。
3.1.1 建立环境安全隐患定期排查制度
各相关部门要积极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并督促环境风险源企业进行自查。排查对象主要为:环境风险评估为较大以上等级的单位;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省级以上危险废物重点产生单位;安监部门认定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近三年曾经发生过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事业单位。
3.1.2 健全环境风险评估机制
根据排查情况,建立全区环境风险单位数据库并定期更新,掌握全区环境污染源的种类、分布及产生情况。对全区主要环境风险源进行定量、定性分析,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假设、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
3.1.3 加强应急体系能力建设
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系统建设,及时配备各类应急装备。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能力考核和评估体系,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3.2 预警
3.2.1 预警分级
对可以预警的突发环境事件,按照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预警分为四级,由低到高分别为Ⅳ级、Ⅲ级、Ⅱ级和Ⅰ级预警,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预警级别的具体划分标准,按照环境保护部的规定执行。
3.2.2 预警信息发布
区指挥部研判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及时向区管委会和市指挥部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接到市指挥部发布预警信息的指令后,经区指挥部批准,实施预警信息的发布。
预警信息发布内容主要包括:事件类别、预警级别、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当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预警信息可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等渠道向社会公众发布。
3.2.3 预警行动
当预警信息发布后,区指挥部及有关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加强监测。协调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及有关监测机构对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同时,加强预报和预警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及时对突发环境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级别。
(2)健康防护。在涉险区域设置注意事项提示或事件危害警告标志,增加宣传频次,告知公众避免和减轻危害的常识、需采取的必要健康防护措施。
(3)应急准备。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同时做好风险防控措施的准备工作。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并调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相关企事业单位和生产经营行为加强环境监管。
(4)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3.2.4 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
市指挥部发布预警变更或解除的指令,接到指令后,经区指挥部批准,实施预警变更或解除。
3.3 信息报送与通报
3.3.1 信息报告时限与程序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必须采取应对措施,并立即向环保局及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同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因生产安全事故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应及时通报同级环保局。环保局通过互联网信息监测、环境污染举报热线等多种渠道,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收集,及时掌握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情况。
环保局接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或监测到相关信息后,应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认定,按照国家规定的时限、程序和要求向市环境保护局和管委会报告,并通报同级其他有关部门。
对初步认定为一般(IV级)突发环境事件的,环保局应当在一小时内向管委会和市环境保护局报告。
对初步认定为较大(III级)、重大(II级)或者特别重大(I级)突发环境事件的,环保局应当在30分钟内向管委会、市环保局和省环保厅报告,同时上报环保部。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
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区环保局应当按照重大(Ⅱ级)或者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
(1)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
(2)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
(3)涉及重金属或者类金属污染的;
(4)有可能产生跨市或者跨省影响的;
(5)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6)环保部门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3.3.2 信息报告方式与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
初报: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事件、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建议等,并提供可能受到如法环境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分布示意图。
续报: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处置进展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环境事件潜在或者间接危害以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
3.3.3 特殊情况的信息报告
发生以下特殊情况引起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同时报告相关主管部门。
(1)危险化学品在生产、贮运、使用过程中发生爆炸、燃烧、泄漏,以及工业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因意外安全事故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安监局,属于交通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同时报告建设交通局;
(2)在河流、渠道中发生的水污染事件,报告建设交通局;
(3)其他特殊情况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根据部门职责分别向相关部门报告。
3.3.4 跨边界信息通报
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环保局应当及时通报相邻区域同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并向管委会提出向相邻区域人民政府通报的建议。
环保局或其他相关单位在接到跨边界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后,应当采取必要应对措施,并及时向管委会报告。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将应急响应设定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四个等级。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分别启动Ⅰ级、Ⅱ级应急响应,由省政府负责应对工作;初判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由市政府负责应对工作;初判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由管委会负责应对工作。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易造成重大影响的区域或重要时段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4.2 响应措施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区指挥部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4.2.1 现场污染处置
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要立即采取关闭、停产、封堵、围挡、喷淋、转移等措施,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扩散。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当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明时,由环保局组织对污染来源开展调查,查明涉事单位,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切断污染源。
区指挥部应组织制定综合治污方案,采用监测和模拟等手段追踪污染气体扩散途径和范围;采取拦截、导流、疏浚、防渗漏等形式防止水体污染扩大;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氧化还原、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洗消、临时收贮、微生物消解、调水稀释、转移异地处置、临时改造污染处置工艺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方法处置污染物。必要时,要求其他排污单位停产、限产、限排,减轻环境污染负荷。
4.2.2 转移安置人员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及事发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建立现场警戒区、交通管制区和重点防护区,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居民,确保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作,确保正常生活和必要医疗条件。
4.2.3 医学救援
迅速组织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强救治。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
4.2.4 应急监测
迅速协调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及有关监测机构的监测力量,组织监测队伍,加强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工作,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方法,确定监测的布点和频次,调配应急监测设备、车辆,及时准确监测,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4.2.5 市场监管和调控
密切关注受事件影响地区市场供应情况及公众反应,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集体中毒等。
4.2.6 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通过政府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借助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多种途径,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地向社会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
4.2.7 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受影响区域的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4.3 应急终止
当事件条件已经排除、污染物质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所造成的危害基本消除时,由启动响应的政府终止应急响应。
应急响应终止后,相关成员单位要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影响继续进行监测和评估,甚至其他补救措施无需继续进行为止。
5 后期处置
5.1 总结评估
区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会同相关单位及时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评估,并编写评估总结报告。评估总结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环境事件等级、发生原因及造成的影响;
(2)环境应急任务完成情况;
(3)是否符合保护公众、保护环境的总要求;
(4)采取的重要防护措施与方法是否得当;
(5)出动环境应急队伍的规模、仪器装备的使用、环境应急程度与速度是否与任务相适应;
(6)环境应急处置中对利益与代价、风险、困难关系的处理是否科学合理;
(7)发布的公告及公众信息的内容是否真实,时机是否得当,对公众心理产生何种影响;
(8)需要得出的其他结论等。
5.2 损害评估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要及时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
5.3 调查处理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完毕后,根据有关规定,由环保部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组成调查组开展事件调查工作,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质,评估事件影响,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建议。
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由环保部组织;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由省环保厅组织;对危及公众身体健康财产安全,造成社会影响的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由市环保局组织;其他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由事发地环保部门视情组织。
5.4 善后处置
区指挥部要及时组织制定补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6 应急保障
6.1 应急队伍保障
充分发挥环境应急专家组作用,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方案制定、污染损害评估和调查处理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安全知识培训和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强化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能力建设,加强环境应急专家队伍管理,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快速响应及应急处置能力。
6.2 物资与资金保障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保障支援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环境恢复治理工作的需要。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应急物资储备,鼓励支持社会化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和供给。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资金保障由财政局承担。
6.3 通信保障
通信对口协调部门要协调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通信保障体系,确保应急期间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需要。
6.4 技术保障
支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监测先进技术、装备的研发。依托环境应急指挥技术平台,实现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智能化和数字化。